更新时间:2019-12-06 17:5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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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适用行政诉讼法解释推进行政诉讼制度完备、全面、科学发展
凡例
一、受案范围
(一)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概括规定
(二)关于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列举规定
一、关于国家行为
二、关于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关于“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关于“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一、司法实践中如何具体把握“国家行为”
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能否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对复合性行政行为的区分对待
二、管辖
一、行政诉讼管辖恒定原则的确立过程
二、行政诉讼管辖恒定原则的内容
一、判断受理法院有管辖权的时间点
二、管辖恒定原则与管辖权异议
三、管辖恒定原则与管辖权转移
一、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案件
二、涉外或者涉港、澳、台的案件
三、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一、适用情形
二、处理方式
一、如何启动指定管辖和提级管辖
二、执行过程中应遵守的原则
一、行政诉讼中的管辖权异议
二、管辖权异议的程序
三、诉讼参加人
(一)同一行政行为涉及的第三人
(二)第三人的上诉和再审申请权
(三)案外第三人
四、证据
五、期间、送达
一、结案时间确定
二、应当从审理期限中扣除的情形包括哪些?
(一)送达地址确认书应当包括内容
(二)是否可以使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所有的诉讼文书
六、起诉与受理
(一)依法立案和诉权保障
(二)当场立案和先予立案
一、关于法院的审查权力
二、法院的告知义务和当事人失权
一、“知道或应当知道”的理解
二、“作出行政行为之日”的理解
三、起诉期限与诉讼时效的区别
一、一般起诉期限
二、最长起诉期限
一、“有明确的被告”的认定
二、不能确定明确被告的法律后果
(一)域外有关诉讼请求类型化的基本情况
(二)“具体的诉讼请求”的情形
(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四)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
(五)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六)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
(七)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
(八)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
(九)其他诉讼请求
(一)本条适用于“已经立案”的情形
(二)裁定驳回起诉的十种情形
(三)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七、审理与判决
一、当事人
二、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
一、应注意把握开庭通知的时间节点
二、应当注意“传票”和“通知书”的不同适用对象
一、延期开庭审理
二、应当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三、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且无法及时作出决定的
四、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一、决定是否延期开庭审理需要法庭根据实际情形进行裁量
二、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一、关于合并审理
二、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对同一事实作出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三、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若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别作出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四、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一、合并审理是原则,分案审理是例外
二、关于该条司法解释第3项中的“诉讼过程”
一、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二、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工作回避的例外情况
一、“一个审判程序”具体指的是什么
二、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具体包括人员
三、本条款中的审理回避和行政诉讼法第55条规定的回避之间的关系
一、人民法院作出保全裁定的法定条件
二、保全裁定的种类
三、当事人须提供保全担保
四、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执行时间
五、当事人对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一)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作出保全裁定时,是否需要相关当事人提供担保
(二)当事人对保全裁定不服,向法院申请复议后,若对复议决定仍不服,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一、申请诉讼前保全的法定条件
二、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人的诉讼前保全申请的处理程序
三、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四、当事人对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一、行政主体可否作为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前保全
二、人民法院对申请人提起的诉讼前保全申请,如何进行审查
一、关于保全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