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民法院对申请人提起的诉讼前保全申请,如何进行审查
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人提出的诉讼前保全申请后,首先,要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格进行审查,即审查申请人与其所提的保全申请之间是否存在利害关系,采取保全措施与申请人的权益是否直接相关等内容。其次,需要审查采取保全措施的必要性。由于保全措施实际上是一种司法强制措施,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或行为造成一种束缚和负担,甚至可能会是一种损害,因此,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需要判断是否必须只能采取保全措施,才能避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如果有其他更加缓和的替代方式,则人民法院不需要作出保全裁定。最后,人民法院还需要审查申请人所提出的保全措施是否合理合法。采取保全措施必须在法律法规的法定范围之内,而且也需要遵循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保全措施要得当,只要能有效地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即可,不能使用过当的手段或方式去实施保全。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101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101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102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103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104条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第105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108条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撰写人:仝蕾)
第七十八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涉及财产的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解释要点】
本条是关于保全范围、方式、解除保全以及因保全错误而赔偿被申请人的规定。
【适用指南】
本条是新增条文,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借鉴了民事诉讼法第102条、103条、104条和105条的规定。本条进一步将保全的内容、采取的方式以及相关处理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为行政司法实践提供了规范性的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