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实务指南与疑难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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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管辖权异议的程序

管辖权异议申请应向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提出。受理该案的法院对该案进行实体审理以前,应先审议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就对该案是否有管辖权问题作出书面裁定。受诉法院收到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后,应当认真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需召集双方当事人听证。对当事人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区别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当事人就地域管辖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受诉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处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当事人未提出上诉或者上诉被驳回的,受诉法院应通知双方当事人参加诉讼。当事人对管辖权问题申诉的,不影响受诉法院对该案件的审理。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权提出异议。级别管辖是上下级法院之间就一审案件审理方面的分工。受诉法院审查后认为确无管辖权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告知双方当事人,但不作裁定。受诉法院拒不移送,当事人向上级法院反映并就此提出异议的,如情况属实确有必要移送的,上级法院应当通知受诉法院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对受诉法院拒不移送且作出实体判决的,上级法院应当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受诉法院的判决,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典型案例】

任某某、陈某某诉义乌市人民政府、义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1]

[裁判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本案中,义乌市人民政府作出义政复决字〔2017〕第23号《义乌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义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330782-194340631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任某某据此提起行政诉讼,义乌市人民政府和义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应为共同被告。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5年《适用解释》)[2]第8条规定,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据此规定,本案应以义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即本案应由义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所在地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义乌市人民政府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裁定案件移送义乌市人民法院管辖。

(撰写人:李小梅)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一)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

(二)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和形式提出管辖异议,在第二审程序中提出的。

【解释要点】

本条是人民法院不予审查管辖权异议申请相关情形的规定。司法实践中,行政诉讼当事人经常会在不同诉讼程序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妨害了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在司法解释的制定过程中,借鉴了《民诉解释》第39条第2款的相关规定。该款规定,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第2项为新增加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有异议的,应当依法在一审程序中提出。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表明其已经接受管辖,其在二审程序中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适用指南】

根据本条的规定,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如果案件经由上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案件按第一审程序再审,或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异议不予审查。如果管辖权异议在一审程序中由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那么无论其异议是否成立,法院都应作出裁定。即管辖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管辖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管辖异议申请。但不予审查的规定,则不要求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提出的不适当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作出回应。

【疑难解答】

本条在适用中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第一,哪些程序中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被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在二审中作出撤销一审裁判,发回重审裁定的案件;或者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即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案件,当事人在发回重审阶段或者再审阶段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申请,人民法院不予审查。第二,管辖权异议提出的时间。行政诉讼的被告应当在接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超出此期限提出的申请,人民法院不予审查。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未经审查或审查后尚未作出裁定的,不得进入该案的实体审理。

【典型案例】

王某某诉辽宁省大庆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划拨案

[裁判要点]

二审阶段,王某某提出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具有本案管辖权的主张。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5条第1项和第18条第1款的规定,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作出划拨行为的大庆市政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且根据2000年《若干解释》第10条第1款的规定,王某某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接到一审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但王某某未在一审程序中提出,其在二审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不符合法律规定,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撰写人:李小梅)


[1]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浙行辖终1号行政裁定书。

[2] 已被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