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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实践中如何具体把握“国家行为”
在把握是否属于国家行为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相对于原来解释的规定,本解释根据宪法规定,删除“实施戒严”的表述。同时,“总动员”是全国人大的职权,而全国人大不属于行政机关,据此删除了相关表述。二是并非所有与国防、外交有关的行为都是国家行为。国家行为也并非仅限于与国防外交有关的行为,更不是说,行政相对人对外交组织、国防部门的职权都无权提起行政诉讼。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是国家行为,主要应看这个行为是否以政治上的利益为目的,是否涉及国家主权的运用。三是国家行为不一定是中央一级的国家机关作出的,关键要看是否以国家名义作出。例如,根据国防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驻地军事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召开军地联席会议,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国防事务的问题。上述机关如果作出行为就属于国家行为,因为是以国家名义而非以地方名义作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