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0-23 03:3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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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理解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1]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第四条 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第五条 承包权的主体及承包权的保护
第六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男女平等
第七条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八条 土地资源的保护
第九条 集体土地所有者和承包方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十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保护
第十一条 土地承包管理部门
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一节 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节 承包的原则和程序
第三节 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第五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第三章 其他方式的承包
第四十四条 本章规定的适用范围
第四十五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时承包合同的签订
第四十六条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的承包经营方式
第四十七条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第四十八条 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程序
第四十九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第五十条 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
第四章 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解决方式
第五十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
第五十三条 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发包方的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承包合同中无效的约定
第五十六条 违约责任
第五十七条 无效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第五十八条 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的处理
第五十九条 非法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贪污、挪用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或者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法实施前的农村土地承包继续有效
第六十三条 机动地的预留
第六十四条 实施办法的制定
第六十五条 施行时间
实用核心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
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
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集体林权流转市场运行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
实用附录: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及计算公式(征收其他土地可以参照以下标准执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申请书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口头仲裁申请书
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家庭承包方式)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公证(公证指导性案例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