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用版(201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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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理解与适用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即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每一个农户家庭全体成员为一个生产经营单位,作为承包人承包集体的耕地等农业用地,对于承包地的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人平等。其主要特点:一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每个人,不论男女老少,都享有承包本农民集体的农村土地的权利;二是以户为生产经营单位承包,也就是以一个农户家庭的全体成员作为承包方,与本集体经济组织订立承包合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三是承包的农村土地对每一个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是人人有份的,这主要是指但不限于耕地、林地和草地,凡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应当人人有份的农村土地,都应当实行家庭承包的方式。

▶条文参见

《物权法》第124、12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