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用版(201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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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第二十条 承包期限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第二十一条 承包合同

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

(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

▶理解与适用
[土地承包合同的特征]

土地承包合同是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达成的,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根据本法的规定,土地承包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合同的主体是法定的。发包方是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范围相一致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或者村民小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2)合同内容由法律明确规定,受到法律规定的约束,有些内容不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3)土地承包合同是双务合同。发包方应当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有权对承包方进行监督等;承包方对承包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流转的权利,应当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等。(4)合同属于要式合同。双方当事人签订承包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土地承包合同的主要条款]

1.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这是承包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对于发包方和承包方,本法第12条和第15条已分别作出了规定。

2.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这是土地承包合同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也是合同的必备条款,否则合同不能成立,承包关系无法建立。其中,土地的坐落是指土地的所在地,土地的质量等级是指土地管理部门依法评定的土地等级,是反映土地生产能力的重要指标之一。对于这些内容,合同中要规定细致、清楚,以防出现差错,避免纠纷。

3.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承包期限是承包方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期间。期限直接关系到合同权利义务的延续时间,涉及当事人的利益,也是确定合同是否按时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的客观依据。由于土地承包期限是法定的,当事人只能在本法第20条规定的范围内确定承包期限。另外,为了确定合同权利义务的具体期间,合同中还要规定合同的起止日期。

4.承包土地的用途。按照本法的规定,承包土地只能用于农业。对“农业”的范围,《农业法》规定,农业是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因此,承包土地只能用于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

5.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本法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义务分别作出了具体规定。除了这些权利义务之外,还包括其他法律如土地管理法、农业法、渔业法、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等法律中规定的权利义务。当然,当事人还可以在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况下,约定其他的权利义务。

6.违约责任。指承包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比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是促使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使对方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重要法律措施,是保证合同履行的主要条款。因此一般有关合同的法律对于违约责任都作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本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条文参见

《物权法》第127条第1款

▶典型案例指引

蔡某某等与佛山市三水区某村村委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上诉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39号)

案件适用要点:本案当事人持有的《鱼塘使用证》是当时的乡人民政府对其投资投劳开挖的土名为“勒基坑”的鱼塘所享有的使用权的确认,符合当时国家有关政策的要求,但《鱼塘使用证》并不是承包合同,承包合同是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土地承包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鱼塘使用证》并不具有承包合同的法律特征。

第二十二条 承包合同的生效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理解与适用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以土地承包合同生效为前提。依照本法的规定,承包合同的生效无须经过特别的批准、登记程序。本法虽然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承包方颁发有关权利证书,并登记造册,但不能据此认为承包合同的生效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以登记为先决条件。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登记只是对承包经营权进行确认的程序。这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也是一致的。

第二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颁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理解与适用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林权证等证书,是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为了稳定土地承包关系,更好地保障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土地承包合同签订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对此,《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中均有规定。

▶条文参见

《物权法》第127条第2款

二十四条 承包合同的稳定性

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

二十五条 严禁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更、解除承包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