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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理解与适用
在农村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是我国将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制度。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物权法》规定土地承包期限届满可继续承包,这赋予了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而《物权法》第126条第2款同时规定,土地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也即,承包经营权与土地所有权是不同的,它不具有所有权所具备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种权能中的处分权,承包户转让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在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的前提下进行的。而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需要按《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进行。农民对土地承包不是私有化,农民对所承包的土地不具有独立的土地所有权,所有权仍属于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没有改变。农民对其所承包的土地也不得买卖,而只能依照本法的规定对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
▶条文参见
《物权法》第12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