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宪法》第6、8条;《民法通则》第27-29条;《行政诉讼法》第1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