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企业申报IPO实务精解:法律规则、审核重点与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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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发起设立

一、发起人的资格

股份公司的发起人为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手续

1.签署发起人协议;

2.聘请审计机构审计确定纳入股份公司的资产范围;

3.聘请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取得相关政府部门的资产评估确认;

4.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案并取得相关国有土地管理部门的确认;

5.涉及国有资产投入形成国有股权(包括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事宜的,应办理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批复;

6.召开创立大会决议设立股份公司,并选举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7.召开股份公司第一届第一次董事会、监事会选举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总经理)、监事会召集人并聘任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

8.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到相应的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三、发起人的责任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由依法设定的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1]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3.在公司设立的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四、发起人的出资方式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我国关于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在股份公司正式成立后发起人应将上述非现金资产的产权及时过户到股份公司。

五、投入股份公司的债权债务的处理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债务的转移应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因此如设立股份公司涉及原企业债务转移由股份公司承担,则该债务转移应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否则该债务转移不发生法律效力。

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起人应向股份公司投入相关资产,发起人投入股份公司中的资产应为该发起人合法拥有处分权的资产,如发起人投入股份公司的资产为发起人或其他人的债务提供质押或抵押担保等手续,则这种财产转移应取得质押权人或抵押权人的同意后方可进行转移。

发起人应办理的财产转移手续包括:

1.房屋建筑物,发起人投入股份公司中的资产如包括房屋建筑物,则应到相应的房屋主管机关办理房屋建筑物的过户登记手续,将房屋所有权人由发起人变更为股份公司。

2.土地使用权,发起人以其拥有出让权的土地使用权投入股份公司,办理土地使用权人的变更。

3.车辆,到车辆管理机关将车辆的所有权人变更为股份公司。

4.商标,如发起人将商标作为资产投入股份公司,则直接办理商标的转让手续,如发起人许可股份公司使用其商标,则应到商标主管机关办理许可使用的备案登记手续。

5.专利,如发起人将其专利作为资产投入股份公司,则应将专利的所有权转移至股份公司,如发起人许可股份公司使用其专利,则应到专利主管机关办理专利许可使用的备案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