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企业申报IPO实务精解:法律规则、审核重点与案例解析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第三章 股份公司的设立

公司作为商事主体,虽然因各国分类不同而呈现出不同的形态,但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无疑是最为重要的两种形态。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基本公司类型为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鉴于这两种公司类型各自具有一定的优点,《公司法》还为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类型转换预留了途径。《公司法》第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根据《首发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也规定:“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因此,公司IPO之前必须成为股份有限公司,才具备IPO的主体资格。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股份公司的设立有发起方式、募集设立方式和整体变更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