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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法人能够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比较有三个特点:一是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消灭;二是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完全相同的,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法人的业务范围一致,因法人的业务活动不同而享有不同的权利能力;三是某些以自然人人身为前提的权利能力法人不能享有,比如享有生命权、健康权的能力,结婚的能力法人不能享有。反之,法人的某些权利能力自然人也不能享有,如享有法人名称权的能力。
法人的行为能力是法律赋予法人以自己的意思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比较有三个特点:一是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同时存在,即同时产生和同时消灭,而自然人虽从出生时即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但须达到一定年龄且智识发育正常方能取得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是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范围完全一致,而自然人则不一定,仅成年人才有可能一致;三是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由法人的代表机关(法定代表人)行使,也可以由授权的职工、其他法人或者其他自然人代理行使,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由本人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