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必修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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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经营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故法定代表人对外执行法人事务,本质上即法人执行事务,其后果由法人承担,若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在法人承担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民法典》第六十一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另外,由于法人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限的限制,属于法人的内部事务,作为外部第三人很难得知,如果因此而限制与第三人民事行为的效力,将会使民商事活动处于极不确定的状态。故总则编规定,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比如,某公司章程规定其法定代表人只能代表公司直接签订金额为20万元以下的合同,若第三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法定代表人签订50万元的合同,该公司不得以法定代表人超越代表权限而主张该合同无效。

我国法定代表人的资格是法定的,如《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可以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