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
如果在生活中,某一自然人长期失联、下落不明,就会导致与其有关的利害关系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消除因长期失联造成的不稳定状态,《民法典》总则编规定了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
1.宣告失踪
(1)宣告失踪的条件
宣告失踪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宣告失踪应当具备:①自然人必须下落不明满两年;②须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③须由法院根据法定程序宣告,即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满仍无音讯的,宣告失踪。
《民法典》第四十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2)宣告失踪的目的
宣告失踪的目的是通过法院确认自然人失踪的事实,解决失踪人财产无人管理及其应履行的义务不能得到及时履行的非正常状态,以保护失踪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如主张债权债务等)。一般是人民法院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之后发出公告寻找失踪人,公告期满,该自然人仍无音讯的,则宣告为失踪人,并为该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
《民法典》第四十二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3)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
失踪人重新出现(包括返回或者确知其生存下落),失踪人有权要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民法典》第四十五条规定:“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并要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2.宣告死亡
(1)宣告死亡的条件
宣告死亡应当具备:①自然人下落不明达法定期限,一般情况为四年,意外事件为两年;②必须由利害关系人申请;③必须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作出,即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意外事件有充分证据证明不能生存的除外),公告期满仍无音讯的,法院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
《民法典》第四十六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四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2)宣告死亡的目的
宣告死亡的目的是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消除、了结自然人下落不明造成的人身、财产关系的不稳定状态。
(3)死亡宣告撤销的后果
《民法典》第四十九、五十条明确了宣告死亡人死亡期间从事民事活动的效力,并且重新出现后,经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民法典》第四十九条规定:“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五十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如果配偶已再婚的,应保护后一个婚姻关系;如果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不能自行恢复婚姻关系。例如,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柴某离开家乡下落不明,长期未归。其妻在《民法通则》颁布之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柴某死亡,法院经审查后予以宣告。其妻继承了柴某的遗产,并与宋某结婚。而2000年柴某重新回到家乡,要求前妻与宋某离婚,前妻不同意,柴某遂诉至法院。最终法院认定对柴某的宣告死亡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其仅享有要求返还属于其财产的权利,而婚姻关系不可以自行恢复,其要求前妻离婚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被宣告死亡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撤销死亡宣告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撤销死亡宣告后,本人可请求返还财产,但原物已经由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退还。因继承法而取得财产的自然人或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相应补偿。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和孳息以外,还应对给他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