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章 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第六条 塔里木河流域水资源管理严格执行用水总量控制红线、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能力红线的要求,实行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
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准的地表水和地下水取用水总量,不得超过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的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地表水和地下水取用水总量已超过用水总量控制限额和规划灌溉面积的区域,各州(地)、兵团师应当制定退地减水方案及调整用水结构方案,责任到人,限期落实,由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实施。
【释义】本条是对流域水资源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的规定。
2011年中央1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明确要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从制度上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2012年1月国务院专门发布了《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对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进行了总体部署和具体安排。党的十八大,将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塔里木河流域水资源存在着用水矛盾日益突出,水资源过分开发利用、生态环境呈恶化趋势等问题,迫切需要管好、用好流域水资源。
本条第一款规定流域水资源管理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四项制度”。“三条红线”即用水总量控制红线、用水效率控制红线、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四项制度”一是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管理,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包括严格规划管理和水资源论证,严格控制流域和区域取用水总量,严格实施取水许可,严格水资源有偿使用,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二是用水效率控制制度。加强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管理,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包括全面加强节约用水管理,把节约用水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活生产全过程,强化用水定额管理,加快推进节水技术改造。三是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加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包括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推进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四是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取用水总量限批制度。塔里木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最突出的问题就是水资源过度开发,当务之急是要实行用水总量控制红线,严格控制流域和区域取用水总量,严格实施取水许可审批。因此规定了流域内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机构批准的地表水和地下水取用水总量,不得超过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的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本条第三款规定超用水总量的治理措施。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关键在落实。针对当前塔里木河流域大部分区域存在超用水总量和灌溉面积的情况,必须采取强有力的、可操作性的措施来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开荒导致灌溉面积扩大,灌溉面积扩大导致农业用水过高,那么减低用水总量最直接的措施就是要减少灌溉土地面积以及降低农业用水比重,保障生态用水。因此规定了地表水和地下水取用水总量已超过用水总量控制限额和灌溉面积超出规划面积的区域,必须施行“退地减水”“调整用水结构”及“限期落实”的倒逼措施,实行责任到人,由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实施。退地减水即通过减少灌溉土地面积,减少用水量。调整用水结构即降低农业用水比重,将农业用水向工业以及生态用水转移。限期落实即按照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用水总量控制目标要求,通过采取退地减水和调整用水结构,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有关控制目标,比如应当在2030年以前将全疆经济社会用水控制在526亿立方米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