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里木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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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水资源所有权及管理体制

第四条 塔里木河流域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流域内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行政区域管理应当服从流域管理。

【释义】本条是对水资源所有权及管理体制的规定。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条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的含义是地表水、地下水和其他形态的水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是我国水资源权属法律制度的基础和核心,一切水事立法都必须遵循和维护这一制度。随着水资源紧缺和水环境污染成为一个世界性的重大难题,把水资源作为一种公共资源、公共财产由政府加强对水资源开发利用的控制和管理已逐渐成为当今世界的一种趋势。

水资源管理体制是国家管理水资源的组织体系和权限划分的基本制度,是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以及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组织保障。改革和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进一步强化流域水资源的统一管理,是这次《条例》修订的一个重要内容。

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水是人类赖以生存与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替代的基础性资源,也是生态环境的基本要素。水资源与土地、森林、矿产等资源不同,它是一种动态的、可再生的资源。流域是一个以降水为渊源、水流为基础、河流为主线、分水岭为边界的特殊区域概念。水资源按照流域这种水文地质单元构成一个统一体,地表水与地下水相互转换,上下游、干支流、左右岸、水量水质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影响。这就要求对水资源只有按照流域进行开发、利用和管理,才能妥善处理上下游、左右岸等地区间、部门间的水事关系。水资源的另一特征是它的多功能性,水资源可以用来灌溉、航运、发电、供水、水产养殖等,并具有利害双重性。因此,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各项活动需要在流域内实行统一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才能兴利除害,发挥水资源的最大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具体的不同区域或者流域都是不一样,但都是着重水资源的统一管理。水利部是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黄河水利委员会是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派出的流域机构,那么黄河水利委员会对黄河流域水资源实行的流域水资源管理就应当服从水利部对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是自治区行政区域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塔里木河流域管理局是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派出的流域管理机构,那么塔里木河流域管理局在塔里木河流域对水资源实行的流域水资源管理就应当服从自治区水利厅实行的水资源统一管理。塔里木河流域管理局是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派出的流域管理机构,流域内的地州、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那么流域内的地州、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区域水资源实行的区域水资源管理就应当服从塔管局对流域水资源实行的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在塔里木河流域实行区域水资源管理服从流域水资源管理的水资源管理体制,是实现塔里木河流域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发挥水资源的最大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确保流域水资源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