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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章 河道管理主体
第三十六条 塔里木河干流和主要源流的河道,由塔管局及其直属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分工权限负责管理;其他源流河道,由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释义】本条是对河道管理主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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