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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章 入河(湖)排污口
第三十五条 向塔里木河干流和源流排水或者退水,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要求和规定的排放标准。
在塔里木河干流和主要源流新建、改建、扩建入河(湖)排污口的,应当经过塔管局或者直属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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