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章 入河(湖)排污口

第三十五条 向塔里木河干流和源流排水或者退水,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要求和规定的排放标准。

在塔里木河干流和主要源流新建、改建、扩建入河(湖)排污口的,应当经过塔管局或者直属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