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章 围垦河道和人工育苇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塔里木河流域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经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在流域内严格控制人工育苇。不得采用截断水道、引流扬水和筑坝蓄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