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章 水质监测

第三十四条 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发现水功能区水质未达标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释义】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