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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章 排污总量控制
第三十三条 在塔里木河流域从事生产、建设和其他经济活动的,应当符合批准的水功能区保护要求。
塔里木河干流和主要源流的水域纳污能力,由塔管局组织核定。其他源流的水域纳污能力,由有关水行政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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