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章 排污总量控制

第三十三条 在塔里木河流域从事生产、建设和其他经济活动的,应当符合批准的水功能区保护要求。

塔里木河干流和主要源流的水域纳污能力,由塔管局组织核定。其他源流的水域纳污能力,由有关水行政主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