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章 水功能区划

第三十二条 塔里木河干流和主要源流的水功能区划,由塔管局会同有关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经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