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里木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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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塔委会职责及组成

第十一条 塔委会负责研究决策塔里木河流域综合治理的有关重大问题,对塔管局、流域内各州(地)、兵团各师贯彻塔委会决议、决定情况进行协调和监督。塔委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流域内各州(地)、兵团各师负责人组成,邀请国家有关部委人员参加。

【释义】本条是对塔委会职责及组成人员的规定。

塔委会是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是塔里木河流域内的重大问题的研究决策机构。《条例》明确规定“塔委会负责研究决策塔里木河流域综合治理的有关重大问题,对塔管局、流域内各州(地)、兵团各师贯彻塔委会决议、决定情况进行协调和监督”。作为自治区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有必要将涉及相关行政部门代表都纳入塔委会,因此规定“塔委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流域内各州(地)、兵团各师负责人组成,邀请国家有关部委人员参加”。塔里木河流域综合治理等管理工作主要涉及国家发改委、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等国家部委及流域管理机构,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水利、发改、财政、国土、环保、农业、畜牧、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水利管理等部门,流域内各地州及兵团师,流域水资源管理机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