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塔委会以会议的方式行使决策职权。塔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塔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应当由塔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会议的决议、决定应当及时通知流域内各州(地)、兵团各师。
【释义】本条是对塔委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一是明确了塔委会决策的方式是召开会议。二是明确每年召开会议的次数不少于两次。三是明确决议、决定采用过半数通过规则。四是明确决议、决定必须及时通知流域内各州(地)、兵团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