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里木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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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流域管理机构

第十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塔里木河流域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塔委会)。

塔委会下设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是塔委会的执行机构。

自治区塔里木河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塔管局)是塔委会的办事机构,同时也是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派出的流域管理机构,受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领导,在流域内履行下列综合治理和水资源统一管理职责:

(一)负责管辖范围内的水行政执法、水政监察和水事纠纷调处工作;

(二)组织编制塔里木河流域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塔里木河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统筹协调塔里木河流域用水,实施取用水总量控制;

(四)负责塔里木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工作;

(五)负责管辖范围内的河道管理;

(六)组织编制塔里木河流域防洪方案;

(七)研究提出直管工程的水价以及其他有关收费项目的立项、调整建议方案;

(八)负责开展塔里木河流域水利科技、统计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九)承担塔委会、执行委员会和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塔管局直属流域管理机构在塔管局领导下,行使权限内的水资源管理职责。

流域内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自治区、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依法行使管辖范围内的水资源管理等职责。

【释义】本条是对塔里木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基本职责的规定。

塔里木河流域地跨5个地州的42个县市和4个兵团师的55个团场,流域内绿洲经济系统与生态系统、整体与局部、源流与干流,以及上、中、下游之间关系协调和利益调整极为复杂,导致用水矛盾日益突出。1992年,自治区批准成立了塔里木河流域管理局,初步建立了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的流域管理体制。但长久以来,流域管理体制不顺,塔管局的主要管理范围仅集中在塔里木河干流,对地州直接管理的源流管理机构很难形成有效管理,导致水资源调度指令无法得到贯彻执行,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步履维艰。

2011年,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重大决定,将原隶属于地州的塔里木河流域四个主要流域管理机构整建制移交给塔管局,将以干流为主的流域管理延伸至主要源流,旨在构建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流域与区域管理事权清晰、分工明确、行为规范的流域水资源管理机制。

本条规定就是旨在明晰塔里木河流域不同层级的管理机构及职责分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明确塔管局接受双重领导机制。即自治区塔里木河流域管理机构是塔委会的办事机构,同时也是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派出的流域管理机构,受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领导。

二是明确塔管局在流域内履行下列综合治理和水资源统一管理职责。按照“流域内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行政区域管理应当服从流域管理”的水资源管理体制,明确塔管局对全流域内水资源具有统一管理职责,对干流区及主要源流区进行直接的水资源管理;对其他源流区的水资源管理进行监督管理。对塔管局的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具体包括:①负责管辖范围内的水行政执法、水政监察和水事纠纷调处工作;②组织编制塔里木河流域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并监督实施;③负责塔里木河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统筹协调塔里木河流域用水,实施取用水总量控制;④负责塔里木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工作;⑤负责管辖范围内的河道管理;⑥组织编制塔里木河流域防洪方案;⑦研究提出直管工程的水价以及其他有关收费项目的立项、调整建议方案;⑧负责开展塔里木河流域水利科技、统计和信息化建设工作;⑨承担塔委会、执行委员会和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是明确塔管局直属流域管理机构在塔管局领导下,行使权限内的水资源管理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被授权的组织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考虑到塔里木河流域范围广阔,如有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都只能由塔管局实施,会导致行政成本大幅增加,不利于进行有效的行政管理,更不符合便民、高效的原则。因此,通过法规授权形式,授予塔管局直属流域管理机构行使权限内水资源管理职责,同时强调受塔管局领导。塔管局直属流域管理机构是指隶属于塔管局管理的干流和主要源流管理机构,目前包括塔里木河流域巴音郭楞管理局、塔里木河流域阿克苏管理局、塔里木河流域喀什管理局、塔里木河流域和田管理局、塔里木河流域干流管理局。作为被授权的塔管局直属流域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①在行使法规所授职权时,享有与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相同的行政主体地位;②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法规所授职权,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③在执行其被授职权以外的自身职能时,不享有行政权,不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权限内”的具体权限:如本《条例》已明确规定由塔管局直属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的,直接依据规定执行;如本《条例》规定由塔管局及其直属流域管理按照分工权限实施的,具体分工权限由塔管局进行明确。

四是明确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依法行使管辖范围内的水资源管理等职责。即流域内除塔里木河干流区及主要源流区之外的,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直接对水资源进行管理,接受塔管局对流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流域内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塔里木河流域内设立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内自治区、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的流域管理机构是指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直属流域管理机构。自治区主管部门直属的流域管理机构是指新疆水利厅喀什噶尔河流域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