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 如何切实保障少数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
60.当前我国一些边疆地区和山区的基础设施比较落后,社会服务体系(教育、医疗、通信、交通、文化事业、社会保障等)也明显落后于其他地区,这一现状造成了哪些社会经济后果?今后应当如何加以改善和提高?一些地区的少数民族农牧民收入较低,这些居民的脱贫致富问题应当通过哪些渠道和方法予以改善和逐步解决?脱贫的主要思路应当是“授人以鱼”还是“授人以渔”?在各种“对口支援”项目中,对当地教育事业的投入和对当地人员就业能力的培训应当占据怎样的位置?目前这些项目在总投入中占据怎样的比例?在对各种“对口支援”项目的评估中,除了GDP、税收和资金投入总额这些指标外,是否应当增加当地劳动力就业增长率和当地民众收入增长率这两个指标?
61.在某个族群在人口、经济发展等方面占有巨大优势并成为“主流群体”的多族群现代市场经济国家中,其他少数族群公民的政治权利、文化权益、经济利益等如何才能得到公平对待和保障?国家需要设计怎样的立法、制度和政策来切实保障少数族群公民的这些权益?少数族群公民在这样的国家框架内如何保障自身的发展权?同时,作为“主流群体”成员的公民个人应当为国家建构做些什么?
62.我们应当如何认识以少数民族成员为对象的各种优惠政策?建国60多年来,这些优惠政策发挥了哪些作用?现在我国不同省区实行不同内容的优惠政策,对于这些政策的社会效果,各族民众存在各种不同的反应。我国今后是否需要对民族优惠政策的实施思路和幅度进行调整?在高考中针对少数民族城镇考生的优惠幅度是否应该与少数民族农村考生的优惠幅度有所差别?沿海城市对本地世居少数民族(如回族、满族等)考生是否需要在高考中继续实行加分优惠政策?考虑到“民考民”学生熟练掌握母语文的语言能力,在硕士生、博士生录取中是否应当对“民考民”学生在外语成绩上适当降低标准,以便把更多少数民族优秀学生吸收进国家一流大学进行培养?
63.如果把我国目前实行的“少数民族群体优惠政策”(即不考虑其城乡居住地、家庭收入等,只依据“民族身份”)调整为“欠发达地区及公民个人的发展优惠与扶助政策”(即主要考虑其居住地的城乡差异、具体地区及家庭收入情况),那么我国少数民族成员的实际利益是否会受到损害?在实践中,少数民族中哪部分成员的利益有可能受到具体的损害?同时哪部分成员的利益和发展机会仍然可以得到保障甚至加强?这样的政策调整是否仍然能够保持甚至推进各民族成员在发展机会面前的公平和公正性?
64.目前我国以少数民族学生为对象的高考优惠政策在执行中以降分录取为主,各地区降分幅度不同。由于大学期间的授课内容和进度需要参照学生的接受程度和学习效果,毕业考试的方式比较灵活,所以高考录取中的降分优惠导致的结果是“低分进,低能出”。这使少数民族学生毕业后在劳动力市场上缺乏实际竞争力,进而导致其就业困难。面对少数民族学生普遍面对的就业困局,各地政府是否需要调整针对少数民族学生的高考优惠政策的基本思路?能否以加强中小学教育、视学习效果适当延长高中学制、增加高考复读项目、加强预科教育、加强民族地区的师范教育等方法来保证少数民族学生以合格成绩进入大学,保证大学的教育质量,从而在根本上扭转当前少数民族大学生的就业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