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6-06 12:2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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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信息
前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适用效力】
第三条 【垄断行为】
第四条 【反垄断工作体制】
第五条 【公平竞争审查】
第六条 【提升竞争能力的正当方式】
第七条 【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第八条 【特殊行业的保护和监管】
第九条 【数字领域反垄断基本原则】
第十条 【反行政垄断基本原则】
第十一条 【反垄断法实施】
第十二条 【反垄断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三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
第十四条 【行业协会的竞争性自律】
第十五条 【经营者和相关市场的含义】
第二章 垄断协议
第十六条 【垄断协议的定义】
第十七条 【横向垄断协议】
第十八条 【纵向垄断协议】
第十九条 【垄断协议组织帮助行为】
第二十条 【垄断协议豁免】
第二十一条 【行业协会从事垄断行为的限制】
第三章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第二十二条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表现及市场支配地位的定义】
第二十三条 【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因素】
第二十四条 【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规则】
第四章 经营者集中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集中情形】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集中事先申报制度】
第二十七条 【申报义务豁免制度】
第二十八条 【申报文件与资料】
第二十九条 【申报文件资料补正制度】
第三十条 【初步审查】
第三十一条 【进一步审查的期限】
第三十二条 【审查期限的中止计算】
第三十三条 【经营者集中的审查因素】
第三十四条 【经营者集中审查标准和抗辩制度】
第三十五条 【经营者集中的救济措施】
第三十六条 【经营者集中审查决定的公布】
第三十七条 【经营者集中分类分级审查制度】
第三十八条 【经营者集中的国家安全审查】
第五章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第三十九条 【禁止限定交易】
第四十条 【禁止利用合作协议等方式实施垄断】
第四十一条 【禁止地区封锁】
第四十二条 【禁止排斥或者限制招投标等经营活动】
第四十三条 【禁止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的投资活动】
第四十四条 【禁止强制经营者从事违法的垄断行为】
第四十五条 【抽象行为的行政垄断】
第六章 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
第四十六条 【反垄断调查及举报】
第四十七条 【反垄断调查措施】
第四十八条 【反垄断调查程序合法】
第四十九条 【反垄断执法主体的保密义务】
第五十条 【反垄断调查配合】
第五十一条 【反垄断调查对象的陈述意见权】
第五十二条 【反垄断处理及其公布】
第五十三条 【经营者承诺】
第五十四条 【行政性垄断调查中的配合义务】
第五十五条 【反垄断行政约谈】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垄断协议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政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经营者违法集中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确定罚款应当考虑的因素】
第六十条 【垄断行为的民事责任与公益诉讼】
第六十一条 【实施行政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阻碍反垄断执法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严重违法行为的加重罚款规则】
第六十四条 【受行政处罚经营者的信用记录及公示】
第六十五条 【行政处理不服的救济】
第六十六条 【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垄断行为的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知识产权垄断行为和适用除外】
第六十九条 【农业领域的适用除外】
第七十条 【反垄断法的实施时间】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