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受贿罪 第385条
刑法规定
❶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❷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立案标准
受贿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应当予以立案。
(1)数额较大是指受贿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
(2)受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较重情节”:①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②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③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④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⑤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⑥多次索贿的;⑦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⑧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3)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受贿数额,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前后多次收受请托人财物,受请托之前收受的财物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当一并计入受贿数额。
重点解读
受贿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1)“索取他人财物”,是指行为人在职务活动中主动向他人索要财物。索贿是严重的受贿行为,比一般受贿具有更大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因此对索取他人财物的,法律没有规定要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条件。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
(2)“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是指行贿人向受贿人主动给予财物时,受贿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
(3)“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受贿人利用职权为行贿人办事,即进行“权钱交易”,至于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时。根据他人提供的具体请托事项,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4)“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5)“手续费”,是指在经济活动中,除回扣以外,违反国家规定支付给对方的各种名义的钱或物,如佣金、信息费、顾问费、劳务费、辛苦费、好处费。
法律适用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第13条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