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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单位受贿罪 第387条
刑法规定
❶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❷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立案标准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涉嫌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单位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②强行索取财物的;
③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重点解读
(1)本罪主体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集体经济组织、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2)本罪在行为上主要表现为上述单位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如国有商业银行利用发放贷款的职务便利,向申请贷款的单位或个人索要好处费。这里所说的“为他人谋取利益”,既包括谋取非法利益,也包括正当利益。至于是否为他人谋取到利益,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法律适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一、(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