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挪用公款罪 第384条
刑法规定
❶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❷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立案标准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3个月未还,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予以立案。
重点解读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①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②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③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下列三种行为:
①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进行非法活动”,是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如赌博、走私。
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这里所说的“进行营利活动”,是指进行经商办企业、投资股市、放贷等经营性活动。
③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使用,超过3个月未还的。这种挪用主要是指用于个人生活,如挪用公款买房、买车或者进行挥霍。“未还”是指案发前(被司法机关、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发现前)未还,如果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后在案发前已全部归还本息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3)在实践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应以贪污罪定罪处罚:①行为人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对其携带挪用的公款部分,以贪污罪定罪处罚;②行为人挪用公款后采取虚假发票平账、销毁有关账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公款已难以在单位财务账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③行为人截取单位收入不入账,非法占有,使所占有的公款难以在单位财务账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④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能力归还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归还,并隐瞒挪用的公款去向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法律适用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6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