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机关101个职务犯罪立案标准与法律适用(图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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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贪污贿赂犯罪》:贪污罪 第382条

刑法规定

❶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❷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❸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立案标准

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应予立案。

(1)数额较大是指贪污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

(2)贪污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较重情节”:

①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②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③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④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⑤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⑥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重点解读

(1)本罪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3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的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前述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①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②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③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④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⑤代征、代缴税款;⑥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⑦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和有利条件。其中,“主管”,是指负责调拨、使用、处置等支配公共财物的职务活动;“管理”,是指监督、保管等使公共财物不被流失的职务活动;“经手”,是指领取、支出等经办公共财物的职务活动。如果行为人利用的不是职务上的便利,而是利用对工作环境的熟悉等便利条件,窃取其他人主管的财物的,不构成贪污罪,而构成其他犯罪,如盗窃罪。

(3)行为方式是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侵吞,是指行为人将由自己因职务关系而合法持有的公共财物,非法据为己有或转归第三人所有;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将自己保管的公共财物非法据为己有,即所谓的“监守自盗”;“骗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具有处分权的受骗人发生认识错误,进而取得公共财物;“其他手段”,是指采用侵吞、窃取、骗取以外的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方法。

法律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