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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私分国有资产罪 第396条第1款
刑法规定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立案标准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涉嫌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重点解读
(1)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国家有关管理、使用、保护国有资产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可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的投资和投资收益、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等形成的资产。“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是指由单位负责人决定,或者单位决策机构集体讨论决定,将国有资产分给单位所有职工。如果不是分给所有职工,而是几个负责人暗中私分,则不应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定罪处罚,而应以贪污罪追究私分者的刑事责任。
(2)根据《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违反国家规定,在改制过程中隐匿公司、企业财产,转为职工集体持股的改制后公司、企业所有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定罪处罚。
法律适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一、(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