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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隐瞒境外存款罪 第395条第2款
刑法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立案标准
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反国家规定,故意隐瞒不报在境外的存款,折合人民币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重点解读
(1)行为人在境外有数额较大的存款。境外是指我国边境、国境以外的地区和国家,包括外国及我国台湾、香港和澳门。
(2)行为人有向国家申报的作为义务。本罪是纯正的不作为犯罪,构成本罪的前提是行为人有作为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5条第2款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此规定就赋予行为人有向国家申报境外存款的义务。
(3)行为人隐瞒不报。在行为人能够报告的情况下,不向有关机关申报其在境外的存款,构成本罪。在实践中,隐瞒不报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对境外的存款的存在及具体数目完全不报告;二是虽然向有关机关作出申报,但是以多报少,隐瞒较大部分数额的存款。
(4)情节严重。行为人的不申报行为如果“情节较轻”,则不构成犯罪,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较轻包括两种情况:①隐瞒境外存款的数额没有达到“较大”的定罪标准;②隐瞒境外存款,虽然数额较大,但还存在一些足以认定为“情节较轻”的事实。如行为人不申报有一定的客观原因,而且经部门领导等教育后能主动真实地说明情况等。
法律适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一、(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