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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私分罚没财物罪 第396条第2款
刑法规定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立案标准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涉嫌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重点解读
“司法机关”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主要是指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公民和单位有行政处罚权的政府机关,如市场监管、税务、海关、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政府有关行政部门。“罚没财物”包括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判处的罚金、没收的财产,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给予的罚款,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没收的违法犯罪人用于违法犯罪行为的金钱、物品及各种违法所得。
法律适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一、(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