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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第395条第1款
刑法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立案标准
国家工作人员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重点解读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私人所有的房屋、车辆、存款、现金、股票、生活用品等;“支出”是指各种消费以及其他开支;“超过合法收入”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数额,明显超过其工资、奖金、津贴以及其他依照国家规定取得的报酬的数额。“不能说明”是一种不作为,具体包括以下情况:(1)行为人拒不说明财产来源;(2)行为人无法说明财产的具体来源;(3)行为人所说的财产来源经查证并不属实;(4)行为人所说的财产来源因线索不具体等原因无法查实,但能排除存在来源合法的可能性和合理性。
在实际执行中应当注意,在清查、核实行为人的财产来源时应当尽量查清其财产是通过何种非法方式取得的,如果能够查清其财产是以贪污、受贿或者其他犯罪方法取得的,应当按照贪污、受贿或者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只有在确实无法查清其巨额财产非法来源,本人又不能说明的情况下,才应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进行追究。集体私分国有资产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能构成犯罪。
法律适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一、(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