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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单位行贿罪 第393条
刑法规定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立案标准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②向3人以上行贿的;
③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④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重点解读
本罪的主体是单位,具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在行为上主要表现为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里所说的“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回扣、手续费,是指故意违反国家有关主管机关的禁止性规定或规章制度在账外暗中给予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主要是指行贿或者给予“回扣”“手续费”多次、多人或数额较大,或者给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失等。
法律适用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的规定》三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