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护财产守护爱:律师写给女性的婚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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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恋爱期间赠与财产的处置

男女恋爱期间互赠礼物表达爱意实属人之常情,但双方在恋爱期间产生的大额金钱往来是否为附条件的赠与,法院一般根据证据综合判定。为避免日后产生经济纠纷,在恋爱期间,男女双方应当理性表达爱意,对于大额转账或是明显超出自己经济承受能力范围的支出,要理性考虑,量力而行。若是给付对方大额金钱,也应标明款项用途等内容。

经典案例

案例1:恋爱期间维系感情的自愿赠与,分手后不可要求返还

吴超越(化名)与刘茜(化名)于2016年相识,于2017年下半年确立恋爱关系,后于2018年3月分手,又于2018年八九月和好。刘茜于2019年3月初向吴超越提出分手,后两人分手至今。在恋爱期间,吴超越向刘茜转账19.4万元。

吴超越认为,该笔款项系其基于与刘茜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现该目的无法实现,故可以撤销该赠与行为,要求刘茜返还上述款项。

刘茜认为,上述款项均系恋爱期间男方对女方的赠与,双方从未提及结婚事宜,不同意返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对于案涉款项的性质,吴超越认为系以结婚为目的对刘茜的附条件的赠与,因双方未能缔结婚姻关系,故刘茜应予返还,但吴超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赠与符合以结婚为目的附条件赠与的情形,且在经该院要求吴超越、刘茜本人到庭查明事实的情况下,吴超越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自行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通过庭审查明的事实及吴超越、刘茜的陈述,案涉款项应认定为吴超越为向刘茜表达爱意、保持与增进恋爱感情的一般赠与行为。故对吴超越要求刘茜返还19.4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吴超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上诉后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案例2:恋爱期间收对方61万元,分手后女子被判退还52万元

徐小勇(化名)和刘初蕊(化名)于2018年10月相识,当年12月确定恋爱关系,2019年8月因性格问题分手。在两人恋爱期间,徐小勇通过微信、银行转账的方式转给刘初蕊合计61万余元。两人分手时,刘初蕊曾说:“你看一下你银行卡一共给我转了多少钱,我剩下的首饰给你寄回去,还有转的钱,我还你,我也看一下。”当徐小勇回复转账记录为52万元时,刘初蕊表示:“我想办法,实在不行你就起诉我。”徐小勇多次催讨无果,起诉至法院。

徐小勇认为,刘初蕊曾向自己借款共计61万余元,其通过微信、银行转账的方式共计107次支付了上述款项。

刘初蕊认为,双方此前系恋爱关系,徐小勇的转账是为维系良好恋爱关系的赠与行为,且该赠与行为已经生效。刘初蕊还认为,徐小勇的转账也没有备注过转款性质,并且多次转账6666元、520元、666元、888元、1666元、1888元等具有特殊意义的金额。从转账方式、频率、数额等不难界定,其性质为赠与而非借贷。现赠与已经生效,且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赠与行为被撤销的情况,因此自己不应当返还任何款项。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初蕊于双方恋爱关系终结时主动提出退还转账款项,并在徐小勇明确要求返还款项金额52万元时未予以否认,表示会想办法。据此,双方对于该52万元款项性质为附条件赠与,并就赠与条件未实现达成了退款的一致意见,该意见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故对徐小勇主张刘初蕊返还诉争金额中的52万元予以支持,其余款项不予认定。

案例3:恋爱期间的大额赠与应视为附条件赠与,婚姻不成应返还

袁志军(化名)与朱肖肖(化名)自2020年1月确立恋爱关系,于2020年10月23日因琐事分手。在交往期间,袁志军通过YY平台给朱肖肖打赏52934元,并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的方式向朱肖肖支付133171元,在网上购物平台为朱肖肖购买物品价值53215元。同时,朱肖肖除向袁志军日常小额转款外,大额回赠共70269元。袁志军起诉至法院,要求朱肖肖返还上述打赏、转账、购物等款项。

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袁志军向直播平台充值打赏的款项52934元,应视为朱肖肖通过自己劳动获得的应得利益。对于袁志军向被告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转款或购物、订购外卖等大量小金额款项,其中还存在金额为“52”“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的款项,应视为双方表达爱意的赠与,为一般赠与;对于袁志军向朱肖肖大额转账和购物共计金额54199元,已经超出了男女日常交往时礼尚往来的范围,属于大额赠与,结合生活常理及婚俗习惯,应视为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即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一旦赠与合同生效条件未成就,受赠人应予以返还。但因朱肖肖在与袁志军的交往过程中,除多次小金额转款和购物回赠袁志军外,亦转款70269元给袁志军,已超过了袁志军所给付的金额,应视为朱肖肖已返还了袁志军的附条件赠与。故法院判决驳回袁志军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惑

1.恋爱期间受赠的哪些财物不用返还?

恋爱期间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未超出日常交往范畴的财物,视为一般性赠与,该部分赠与一旦将财物交付,赠与合同即成立并生效。恋爱关系终止后,赠与方起诉法院要求返还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实践中,对恋爱期间的经济往来,需要结合双方恋爱时间长短、收入、资产等其他证据综合判断经济往来的性质。一般而言,恋爱期间的小额财物赠与或日常消费支出及具有纪念意义的“520”“1314”等红包或者纪念日礼物,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一般视为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者日常开销,不应返还。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2.恋爱期间受赠的哪些财物,赠与方要求返还可以得到支持?

恋爱期间,一方或其近亲属以恋爱双方结婚为目的,自愿赠与另一方财物,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当缔结婚姻目的无法实现时,赠与行为失效,赠与人要求对方返还的,一般予以支持。但赠与财物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支出的,可酌情扣减后返还。

对于金额较大,明显超过双方交往期间正常开支范畴的部分馈赠,不同于一般的财物赠与。双方虽在成立赠与合同当时没有明示,但双方都明白大额度财物的馈赠行为暗含了双方将来缔结婚姻或共同生活的美好愿望。这一愿望是双方当事人成立该赠与法律关系的目的,双方缔结婚姻或共同生活是一种将来可能发生的不确定的事实,即双方的赠与合同实际上附了解除条件,自条件成就(双方不能缔结婚姻或共同生活)时赠与合同失效,受赠人应向赠与人返还赠与的财产。

虽然实践中对恋爱期间男女双方基于结婚目的发生的远超个人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的大额财物赠与通常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考虑双方的家庭收入情况、相处时间的长短、双方的经济往来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赠与一方的赠与目的作出是否应予返还的认定,但需要指出的是,因赠与在实际履行后原则上不允许撤销,恋爱期间给付财物、赠与礼物后反悔要求返还的,很可能得不到支持。故“恋爱需理智,送礼要理性”,避免承担超出自己经济能力的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3.恋人间如何才能明确恋爱赠与是否系附条件呢?

双方在恋爱期间产生的大额金钱往来是否为附条件的赠与,法院一般根据证据综合判定,因此这导致恋爱期间财产往来的性质不够明朗,存在很多不确定性。那么,恋人间如何才能明确恋爱赠与是否系附条件呢?

在立法进一步明确之前,唯一明确该等法律关系性质的方式是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自治。因此,在签订分手协议之时,最好对恋爱期间的财产往来,进行进一步明确,例如明确该项赠与并不附有任何条件等,使得财产的取得具有确定性。

《赠与合同》样本

赠与合同

甲方:【 】,身份证号码【 】

乙方:【 】,身份证号码【 】

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规,就甲方向乙方赠与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赠与物信息

甲方同意将下列物品赠与乙方:

1.【 】年【 】月【 】日银行转账人民币【 】元;

2.车牌号为【 】的【 】品牌的车辆一辆;

3.坐落于【 】的房屋一套;

……

第二条 费用负担

1.乙方无须向甲方支付对价。

2.本次赠与的相关税费、变更登记的手续费用等(若有)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 赠与所附义务

本赠与合同不附义务。

第四条 其他

1.本合同一式两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经各方签名后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