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护财产守护爱:律师写给女性的婚恋指南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第二章
同居引纠纷,怎么处理

一、如何解除同居关系

随着社会观念的改变,未婚同居成为一种常见的社会现象。它的好处是生病了有个照应,家务活可以有人来分担,恋人之间彼此会更加亲密,双方情感也会有所升华……

但同居生活在一起,难免会有矛盾和纠纷,一旦分手了,是否需要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是否可以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呢?

经典案例

案例:要求解?除同居关系,法院受理后驳回起诉

王进芬(化名)和廖国查(化名)于1994年底按当地习俗举行婚礼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其间生育一子。双方的婚姻关系系父母包办。在同居生活期间,由于双方感情不和,所以王进芬经常到省外务工,与廖国查长期分居,互不履行夫妻权利义务。2009年底,廖国查及儿子修建现住房,由于资金紧缺,王进芬将打工所得的收入2万元转账给廖国查用于修建现住房。

王进芬认为,因双方感情不和,且长期分居,并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属同居关系,该婚姻不受法律保护。王进芬诉至法院,要求:1.判决解除同居关系;2.判决家庭成员共同财产砖混结构房屋一栋(二层),王进芬应该享有的份额自愿赠与儿子。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进芬与廖国查于1994年底开始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属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即自然解除。因此,王进芬要求与廖国查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依法予以驳回。

关于王进芬主张将其享有的家庭共同财产房屋份额赠与子女的问题不属于本案的处理范围。故王进芬要求将其享有的家庭成员共同财产砖混结构房屋份额赠与儿子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依法予以驳回。

基于以上情况,最后法院裁定驳回王进芬的起诉。

律师答疑

1.什么是同居关系?

我国法律对于什么是同居关系一直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从不同角度出发,同居关系所指向的具体内容也都有所不同。法律意义上的狭义同居关系是指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对外又以夫妻名义相称形成的共同生活、居住的事实状态。同居关系具有稳定性、长期性、目的性和一定公开性的特点,通常表现为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持续地在共同的居所同食共寝并参与彼此间的家庭生活及社会活动。

审判实践中,对于同居关系的认定标准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双方是否存在同居关系通常需要综合多项事实予以认定。第一,在对内关系方面,双方是否均具有长期、稳定、共同生活的目的,是否一定程度参与并融入各自社会关系圈;第二,在共同生活的一般状态方面,同居关系中的共同生活作为一种日常、持续性的状态,不仅表现为同居人具备固定的住所,而且双方存在共同的经济生活甚至政治生活,形成事实上的紧密生活共同体;第三,在对外关系方面,要求具备一定的公开性,双方是否以夫妻名义作为社会个体参与彼此的家庭生活、聚会,一定程度融入对方家庭,并积极参与各自朋友圈的社会活动,在一定社会关系范围内使人们认为同居人之间已建立起较为稳定的共同体。

2.事实婚姻和同居关系的区别是什么?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吗?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婚姻登记,但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或举办过世俗婚礼仪式,被当地群众认为已经形成夫妻关系的一种同居生活状态和行为所构成的共同生活关系。

同居包括具备婚姻登记条件、以婚姻为目的的婚前同居,不具备婚姻登记条件的非法同居,以及没有结婚意愿的非婚同居三种情形。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只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因此,我国法律是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

3.本案要求解除同居关系,法院为何受理后裁定驳回起诉?

同居关系并不受法律保护,解除同居关系并不需要到有关部门办理任何手续,只需要一方向另一方提出或双方直接分开即可,不需要征得多方的同意。

当然,现实生活中,往往有一方在同居双方发生纠纷时,因为实难摆脱另一方的纠缠,只好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希望在法院的裁判下明确自己与对方不再有任何关系,或者让对方不再纠缠自己。但法院是不受理同居关系解除的。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本书简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因此,只有在向法院具体地请求分割同居期间的财产或者解决子女抚养问题时,法院一般才会受理。

本案中,王进芬与廖国查于1994年底开始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属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即自然解除。又因王进芬并未要求分割同居期间财产或者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法院受理之后裁定驳回起诉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第(二)项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