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社会保障的统筹
政府统筹社会保障事业,也是政府对收入的第二次分配的内容之一。社会保障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事故保险等,这些都需要由社会统筹解决。社会保障的统筹工作由国家组织,具有权威性。所需费用,总的说来,由国家出一部分钱,单位出一部分钱,个人出一部分钱。社会统筹的保障体制的建立有助于协调社会的收入分配,也使贫困户在生活上得到一定保障。
在社会保障中,养老保险与失业保险这两项基金的社会统筹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如上所述,传统的企业制度的特征是把企业当作行政主管部门的附属物,国家对企业一方面实行统收统支的管理体制,另一方面也等于是“把企业包下来,使企业长期维持下去”。换言之,在传统体制下,国家把企业“包下来,养到老”,而企业又把职工“包下来,养到老”。这既体现了传统体制下企业“躺在国家身上”,而企业职工又“躺在企业身上”的国家、企业、职工三者之间的不正常关系,也体现了长期存在于职工收入分配中的平均主义原则。其结果,必然是国家背的福利包袱越来越沉重,企业背的福利包袱也越来越沉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原则是:改变过去完全由国家、企业包下来的办法,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即采取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方式;同时,把养老保险的范围从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逐步扩大到全社会,即把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三资企业、个体劳动者、农民等都包括在内,使全社会劳动者人人都参加这一保险,并按规定享受保险待遇。
与养老保险应当社会统筹一样,失业保险也应当社会统筹。以往,一般认为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不会有失业,尤其是对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职工而言,更不会发生失业。但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则意味着工厂歇业停产之后职工就会处于失业状态,他们或者需要靠失业保险金来维持生活(失业保险金中的一部分由他们在职期间缴纳);或者就自谋出路,另找就业场所。失业保险基金全社会统筹,不仅可以在减轻企业和国家财政的压力的条件下使失业人员有某种生活上的保障,使他们减少对于失业期间生活费没有着落的担心,而且还可以给予失业人员以一定的职业培训,使其获得重新就业的可能性。这里所说的重新就业,既包括到其他企业中去工作,也包括支持失业人员自谋出路,如从事个体工商业、私营工商业的工作等。这个问题同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联系在一起。因为一些失业人员之所以不愿自谋出路,不愿从事个体工商业、私营工商业的工作,甚至不愿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去工作,所考虑的问题之一,就是对老年生活保障的担忧。如果通过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使社会上不同所有制形式下的从业人员在老年时都能有生活上的保障,那么不仅失业保险制度的改革会减少障碍,而且失业者重新就业问题的解决也会比较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