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贫困户的帮助
必须承认,市场是有缺点的,缺点之一是不能协调收入分配,不能自动进行扶贫工作。由于历史条件和其他各种情况,国内有些地区存在着贫困户、甚至特贫户。扶贫工作应由政府承担。政府用财政收入的一部分,把帮助贫困户的工作列入政府工作范围之内。
贫困户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低收入地区的贫困户,另一类是一般收入甚至高收入地区的贫困户。这两类贫困户都是从绝对意义上来说的,而不是从相对意义上来说的。也就是说,这两类贫困户都是指年人均收入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需要的家庭。
一般收入、甚至高收入地区的贫困户,可能是由于家庭缺乏主要劳动力或家庭主要劳动力的文化技术水平过低而只能得到较少的收入,也可能是家庭遭到某种变故(如家庭成员长期患病、自然灾害、家庭成员死亡)而负债累累,还可能是由于在市场竞争的环境中因经营失败而负债、破产。低收入地区的贫困户,则除了上述原因而外,还可能由于地区经济落后或资源条件的限制而难以增加收入。因此,政府对于低收入户的补助、扶植,应当分别按两种不同类型的低收入户的特点,采取相应的措施。对于一般收入甚至高收入地区的低收入户,政府可以根据每个家庭的具体情况,给予救济金、补助金,或者,在信贷方面给以优惠,在技术培训方面给予照顾,这样,或者可以保证他们的基本生活需要,或者给他们以获得较多收入的能力和机会,使他们早日脱贫。而对于低收入地区的低收入户,除了也可以采取类似的措施而外,政府更应当着眼的,是改变地区经济的落后面貌,为地区经济的发展创造条件。此外,政府还负有社会救济的任务,这包括对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居民的救济、对鳏寡孤独者的救济、对残疾人的救济、对灾民的救济等。社会救济是必不可少的。对于因缺乏劳动力与谋生能力而处于贫困之中的家庭,社会救济不是临时性的,而应是长期的。今后,在国家的社会救济的同时,要扩大社会互济性质的社会救济的作用,例如,发展社区组织的社会救济,建立各种由社会集资组成的社会救济机构或社会救济基金并发挥其作用。
在帮助贫困户方面,还有先富者对后富者进行帮助的问题。先富者,既指先富起来的地区,也指先富起来的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地区会对其他地区起示范作用,先富起来的一部分人也会对其余的人起示范作用。但仅靠示范作用是不够的。先富者对后富者的帮助,主要不是指示范作用,而是指具体的帮助。
先富者之所以能够先富起来,固然同这些地区和这些人的努力有关,但同样不能忽略的是自然资源状况、地理位置和历史条件,以及政府的投资、信贷和某些优惠政策。这些地区先富起来以后,应当给贫困地区以具体帮助,使后者也能早日脱贫致富。贫困地区逐渐富裕后,先富的地区有可能取得更大的进展。先富的一部分人对至今仍处在贫困状态的人的帮助,与先富地区对至今仍处在贫困状态的地区的帮助相比,有三个特点。特点之一是,这里所说的先富或贫穷的都是分散的个人,而且数量较多,在组织具体帮助时,所遇到的困难也较多。特点之二是,个人之间的帮助应当按自愿原则来进行,因此跨地区的个人之间的帮助不易开展,这些帮助主要局限于本乡、本镇范围之内,而且往往以相邻各户为主。特点之三是,先富起来的人如果对贫穷的人进行帮助,其成效的大小与先富起来的人本身的素质和所处的地位有直接的关系,个人因素在这里起着较明显的作用。先富者个人使贫困户脱贫的帮助措施有:个人传授生产和经营技术与经验,个人传递商品与劳务的市场信息,个人带动相邻各户或本乡本村居民集资建立企业等。
尽管个人之间的这些帮助不属于政府对收入的调节之列,但政府仍可以采取措施来促成或鼓励这些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