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越与回归:马克思主义正义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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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新自由主义正义理论之争

《正义论》的出版使政治哲学成为当代西方哲学关注的热点,威尔·金里卡(Will Kymlicka)曾这样评价,该书“标志着政治哲学话语基调的确立”[1]。其后出现了一大批政治哲学文献,在不同程度上可以视为对罗尔斯的回应,其中最著名、最有影响的是诺奇克的代表作《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诺奇克与罗尔斯虽然同属自由主义思想家,但他们的思想却大相径庭。诺奇克以激进的自由主义观点批判罗尔斯的左翼自由主义,如果说罗尔斯的正义论是一种平等主义的正义观,那么诺奇克则强调权利的至上性。诺奇克将权利看作高于一切,最重要的权利就是自由。如果自由与平等发生冲突,罗尔斯用优先原则和差别原则来解决这一问题,而诺奇克则主张自由至上。

一、持有正义而非分配正义

诺奇克用权利理论来反对罗尔斯的差别原则。诺奇克指出,“个人拥有权利,而且有一些事情是任何人或任何群体都不能对他们做的(否则就会侵犯他们的权利)”[2]。诺奇克认为,这些权利是如此重要和广泛,以致提出了国家及其官员能够做什么、个人权利为国家留下多大空间、国家的性质和合法功能等一系列问题。

在诺奇克看来,个人是唯一的实体,个人的生命和权利具有不可超越的价值。就个人而言,每一个人都可能为了较大的利益而做出某种牺牲,但是这种牺牲却不能扩大到全社会。因为诺奇克认为社会并不是一个真正的实体,不是一个放大的个人。个人有自己的生命和权利,但是社会却没有这样的生命。“并不存在拥有利益的社会实体,这种社会实体能够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承受某些牺牲。存在的只是个体的人,具有他们自己个别生命的不同的个体的人。”[3]无论是个人或是国家,只要是侵犯了个人权利就是不正义的。即使是为了防止发生较大的侵犯而允许对个人权利的较小侵犯,也同样是不正义的。

诺奇克主张一种“最弱意义的国家”,即最小限度的国家,这种国家仅履行保护个人权利的功能,在某种意义上类似古典自由主义所提倡的守夜人国家。诺奇克认为,国家无权以社会、整体或公共利益的名义要求一个人或某些人为他人或社会而牺牲。为了其他人的利益而利用其中的一个人或一些人,这样的国家或政府违背了中立性,是不正义的。任何扩大政府职能的企图都会侵犯个人权利,从而失去合法性。在诺奇克看来,主张扩大国家功能的理由中,最重要的是“分配正义”的理论,罗尔斯是这一理论最重要的代表人物,由此诺奇克展开了对罗尔斯正义理论的批判。

诺奇克认为,“分配正义”理论承认国家有再分配的职能,这种再分配必然侵犯个人的财产权利,因而是不正义的。在诺奇克看来,“分配正义”这个词不是一个中性词。“分配”通常表示某种事物或机制使用某种原则或标准来分发一些东西,而再分配则是把已经做过的事情拙劣地再做一次。那么谁有资格进行分发?我们是否应该处于被动的地位等待别人发给我们某物?诺奇克认为,“没有任何集中的分配,任何人或任何群体都没有资格控制所有的资源,都没有资格共同决定如何把它们施舍出去”[4]。换言之,在一个自由的社会里,不存在一个集中分配的组织或机制,也不存在待分配的份额。我们不是处在一个等待别人进行分配的位置上,而是不同的人各自控制不同的资源进行自愿交换。因此,诺奇克试图用一个中性的术语来代替非中性的“分配正义”,即“持有正义”。

持有正义理论是一种权利理论,它关注的问题是个人根据什么原则有权利持有某些东西。所谓“持有”,就是指人们对某物的拥有,实际上就是“所有权”或“财产权”。诺奇克指出,持有正义主要由三个论题组成。

第一,持有的原初获取。该论题主要涉及对无主物的占有问题,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形成“获取的正义原则”。这一原则主要解决的是对无主物占有的合法性问题。关于持有物的最初获取是否正义,诺奇克基本同意洛克的“劳动所有权”思想,即某个人把他的劳动同无主物相混合从而产生对无主物的所有权,限制条件则是有足够的和同样好的东西留给其他人共有。诺奇克认为,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对持有物的获取就是正义的。他认为私有制满足上述条件,因为生产工具掌握在那些能够最有效地利用它们的人手里,可以增加社会产品;由于资源由不同的人控制,一个有新想法的人可以更容易进行实验;私人所有权可以使人们自己决定他们希望承受的风险类型;私人所有权通过使某些人拥有不是用于当前消费而是用于未来市场的后备资源,保护了未来的人;私人所有权为那些不随和的人提供了就业机会,让这些人不必说服任何人或任何小团体来雇用他们[5]。由于上述理由,私人所有权满足了洛克所提出的“留有足够的和同样好的东西”的限制条件,因而是正义的。

第二,持有的转让。通过什么过程一个人的持有可以转让给另一个人?一个人可以怎样从另一个人那里获取持有物?该论题涉及自愿交换、赠送和欺诈。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形成“转让的正义原则”。因为现实中的无主物十分罕见,更多的是持有物在不同所有者间的转移,因此持有的转让问题是诺奇克持有正义理论的重心。诺奇克认为,偷窃、欺骗、奴役、抢夺和使用武力获得持有物都是不正义的。转让的正义的标准是“自愿”。通过自愿的交换、赠送所发生的转让行为就是正义的。同时,诺奇克强调:“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是自愿的,取决于限制他选择的东西是什么。如果是自然的事实,那么这种行为就是自愿的。”[6]换言之,如果一个人的选择是在自然的条件和事实的限制下做出的,那么也应将这种选择视为自愿的。例如甲依据转让的正义原则从有资格拥有某个持有物的乙那里获得了该持有物,那么甲对该持有物就是有资格的,其持有也就是正义的。

第三,持有的不正义之矫正。这一论题是基于过去的不正义的持有所提出的,如果过去的不正义形成了今天的持有,那么应该做什么来矫正这种不正义?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形成了矫正原则。诺奇克的矫正的正义原则是在前两个原则被违反的情况下提出的,如果持有的获取是不正义的,或者持有的转让是不正义的,那么就必须对这些不正义进行矫正。至于如何进行矫正,诺奇克认为:“矫正不正义的大致经验规则可能看起来是这样的:这样来组织社会,以便最大程度地提高社会中任何最终成为处境最差的群体的地位。”[7]这样一来,以反对“功能更多的国家”和“差别原则”为主旨的诺奇克,其矫正原则最终却又回到了与罗尔斯的“差别原则”相似的地方,在此诺奇克的理论显示出了一种内在的矛盾。

二、诺奇克与罗尔斯的理论分歧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发现诺奇克与罗尔斯之间存在巨大的思想分歧。第一个分歧是权利在两位思想家的思想体系中处于不同位置。罗尔斯和诺奇克都重视权利,但罗尔斯将正义原则放在优先位置,决定社会基本结构,权利的分配则是由社会基本结构决定的。而对诺奇克而言,权利具有首要性地位。诺奇克所坚决捍卫的权利与洛克所说的个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权利相同,他认为每一个人都享有这些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诺奇克之所以重视权利,是因为他把权利看成道德的根本标准。这反映了康德主义的一种主张,即“个人是目的,而不仅仅是手段;没有他们的同意,他们不能被牺牲或被用来达到其他的目的”[8]

第二个分歧是关于社会合作的问题。罗尔斯认为,分配正义问题是由社会合作带来的,“存在着一种利益的一致,因为社会合作使所有人都有可能过一种比他仅仅靠自己的努力独自生存所过的生活更好的生活;另一方面,由于这些人对由他们协力产生的较大利益怎样分配并不是无动于衷的,因为为了追求他们的目的,他们每个人都更喜欢较大的份额而非较小的份额,这样就产生了一种利益的冲突”[9],于是关于正义分配的原则就在社会合作中产生了。诺奇克反驳道:第一,没有社会合作仍然存在正义问题。如果根本没有任何社会合作,每一个人都靠自己的努力单独得到他的份额,那么谁有权利和资格持有什么东西是一目了然的,所以不需要任何正义理论。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合作反而使谁有资格持有什么变得不清楚或不确定,只有资格或权利理论能够解释这种情况。第二,即使存在社会合作,只要每个人依据自己的权利进行符合转让正义原则的自愿交换,那么正义的分配就会自动实现,也不需要另外的分配模式和原则。第三,在普遍合作的社会体系中,禀赋较差者一般比禀赋较好者从对方得利更大,因此不需要通过差别原则使他们得到更大利益。否则将损害禀赋较好者的权利和积极性,这样的原则对禀赋较好者是不公平的,因而也不是正义的。

第三个分歧涉及人的禀赋。诺奇克认为,罗尔斯将天赋视为一种集体财产,因此分配不应受天赋带来的影响,应通过两个正义原则消除天赋的因素。诺奇克反驳道:持有为什么不应该部分地取决于自然禀赋?罗尔斯的回答是,这些自然禀赋和天资不是应得的,从道德观点看是任意的。诺奇克认为,罗尔斯的论据是除非有道德理由证明应当不平等,否则就应当平等。但是罗尔斯只看到不平等需要证明,却忘记了平等也需要证明。有什么理由认为资质不同的人应得到平等的报酬?诺奇克认为这是罗尔斯没有证明的问题。此外,诺奇克依旧从自己的权利理论出发,认为一个人拥有其天赋并利用天赋获取所得,这并没有侵犯他人的权利,而只要符合持有的正义,那么他因为其天赋所得就不应受到侵犯,他就有权拥有自己的所得。诺奇克还认为罗尔斯将天赋看作集体资产的观点“暗示了一种人头税的合法性”[10],按照这种逻辑,似乎努力运用自己天赋的人是在贪污并滥用公共资产,而没有运用自己天赋的人似乎是在浪费公共资产。如果这样,谁还会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呢?诺奇克认为,这种禁止人们利用天赋为自己或自己选定的人获取利益的观点,背后隐藏的实际上是一种嫉妒。他指出,对禀赋较差者来说,分配的差异的确是不幸的,但不幸不意味着不公平。诺奇克认为,不能通过国家或政府的强迫手段来解决该问题,因为这只会造成更大的不幸。并且国家和政府的强制手段会侵犯个人权利,这是不正义的。对此,罗尔斯回应道:“被看做共同资产的东西是自然天赋的分配,而不是我们的自然天赋本身。”[11]罗尔斯并未将自然天赋看作共同资产,从而似乎每个人从社会中一个一个地分别获得对天赋的所有权,而是将自然天赋的分配,即人们之间所存在的差别,以及由这些差别带来的收益看作共同资产,认为从差别中产生的收益应使最不利者获益。“这些差异能被看做一种共同的资产,因为当以合适的方式对其加以组织以利用这些差别之优势的时候,它能够使这些才能之间实现巨大的互补。”[12]从这个角度来看,诺奇克对罗尔斯的理解并不完全准确。

由此引出了诺奇克与罗尔斯最大的理论分歧,即对再分配的不同理解。罗尔斯对市场的作用表示怀疑,认为市场是不平等的根源,有必要通过国家主导的再分配来纠正市场初次分配所造成的不平等。而诺奇克则反对再分配,他充分相信市场的力量,认为市场足以解决所有问题。他认为国家是在市场竞争中获胜的保安公司,民主制度是在市场竞争中获胜的股份公司,财产权利的合法性建立在市场交易的合法性基础之上。因此,诺奇克认为市场靠自身的力量足以解决任何分配问题,国家的再分配是不可接受的。诺奇克提出,对于任何一种可供社会分配的东西都可以思考两个问题:它们从哪里来?谁将得到它们?显然,罗尔斯更为重视后者,从而其理论趋向于平等主义的分配正义。而诺奇克更为强调前者的根本性,因而坚持权利的不可侵犯性,用权利来对抗平等。诺奇克认为,任何分配都意味着持有物从持有者手中转移到接受者手中,再分配只关注接受者的权利,而没有承认所有者的权利。再分配的实质是从一些人那里夺走某些东西,然后将它们给予另一些人。依据持有正义的观点,所有者对其所有物是有权利的,他可以自由地处置自己的所有物,他人或国家都无权干涉。因此,通过再分配使某物从原来的所有者手中转移到接受者手中也是不正义的。

在回应诺奇克的批评时,罗尔斯将诺奇克的持有正义理论称为“理想的历史过程观”[13]。按照诺奇克的理解,似乎当人们处于一种正义的初始状态,且每个人的所有物都是被正义地持有的,那么按照转让正义的原则进行交换后,后继的状态必然也是正义的。罗尔斯认为这种观点只强调了历史起点的正义,把分配正义视为基于自愿交易的自然历史过程,而忽视了变化了的社会条件会使初始的正义发生改变。虽然初始状态可能是正义的,但经过长时间的积累,最终的结果可能是不正义的。巨额财富的聚集不仅破坏了平等,也会破坏自由。因此罗尔斯坚持认为,只有在社会基本结构正义的前提下,初始状态的正义才能得到延续,自愿公平交易才能导向整个社会分配的正义。这也是罗尔斯将社会基本结构作为分配正义的主题的原因。

综合来看,尽管罗尔斯与诺奇克的观点有很大分歧,但他们的理论都属于自由主义,是自由主义的两个版本。自由与平等本来就是自由主义传统中存在张力的两个核心要素。作为平等主义自由主义者,罗尔斯认为平等是社会正义的内在标尺和评价标准,他的理论抱负是在自由主义的两种传统之间进行平衡,因此其理论表现出一种综合倾向。而诺奇克始终站在自由至上主义立场上,认为正义不在于平等,“就正义内涵来说,正义意味着权利”[14]。两位思想家关于正义问题的不同理解共同推动了现代正义理论的发展,也推动了规范政治理论的复兴,具有极强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注释

[1]金里卡.当代政治哲学.刘莘,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4:5.

[2]诺奇克.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姚大志,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前言1.

[3]诺奇克.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姚大志,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39.

[4]同[3]179.

[5]诺奇克.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姚大志,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211-212.

[6]同[5]314.

[7]诺奇克.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姚大志,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277-278.

[8]同[7]37.

[9]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4.

[10]诺奇克.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姚大志,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276.

[11]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姚大志,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94.

[12]同[11]94-95.

[13]同[11]68.

[14]诺奇克.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姚大志,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2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