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公务员听证权是矫枉过正
反思时下听证制度的诸多缺失,需要修补的不仅是代表资格甄选的纰漏,更要修补民众已经被听证严重伤害的心。
正在公开征集意见的《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中,规定“现职公务员不能被选为听证代表”。这一规定公布之后激起不小波澜,反对声占多。有观点认为,“行政决策公众都有参与权,公务员也是普通公民,也是可以代表不同诉求的”。有人建议,应该删除这条规定。
对此,笔者持相同意见。然而,冷静一想,要判断这一规定的是非,不能就规定而论规定,需要对听证制度及其影响作一审视,梳理出其因由。否则,就难以求得共识。
回头看,听证制度出笼之初曾刮起一阵民主决策的清风,给民众许多期待与憧憬。但随后一而再、再而三的“逢听必涨”怪象,最终粉碎了民众的期待与信赖,备受社会诟病。
在广州,“听证会就是涨价会”的“定律”从开始至今尚未有过否定的例子。近日黄埔大桥收费听证更是只划定“不变”或“涨价”两个圈圈,让代表多数民意的听证代表陷入两难选择的境地,听证程序是否存在猫腻难以排除,由此而引发民意的强烈不满,更加加重了民众对听证会的信任危机。
在这样一种背景下,广州市试图将现职公务员排除在听证代表之外,可以正面解读:一方面,民众痛骂听证会,矛头直指政府部门代表“运动员”与“裁判员”角色混乱,需要矫治,以安抚民意;另一方面,肯定公务员代表中部分人罔顾民意,倾向于既得利益方,干脆一刀切,以求彻底消除民众的怀疑。由此观之,其初衷是好的,表明政府正在致力于尊重真正的民意。然而,以“一棍子打死人”的简单、懒惰做法,将公务员“另类”看待,就是以偏纠偏,矫枉过正。其“偏”在于:一开始就将公务员的代表意愿设定在民意的对立面,类同于刑事案件的“有罪推定”;二是等于完全承认“逢听必涨”的罪魁祸首就是公务员,误导民众;三是对公务员“特殊”处理,与民主决策原则背道而驰。
听证制度作为民意表达和提高相关行政决策合理性、可行性的重要渠道,首先应看听证代表是否具有代表性。反思时下听证制度的诸多缺失,需要修补的不仅是代表资格甄选的纰漏,更要修补民众已经被听证严重伤害的心。
显而易见,破解听证会的困局,只纠缠于代表的资格于事无补,重要的是确保听证程序的公开、公正,任何一个环节都开诚布公接受人大、政协、媒体和社会民众的监督。做到这一点,听证制度要收拾信任危机的败局就不是白日做梦。
而这,正是民众之所愿。
2009/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