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近代史十五讲(修订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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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 近代中国不平等条约

夫地球万国,其兴亡强弱之故虽各有不同,然能操兵权、操法权、操江海权、操财政权、操交通权者,则土地虽割而其国不亡;失兵权、失法权、失江海权、失财政权、失交通权者,则土地虽存而其国实亡。乃中国兼此数者,犹日号于众曰不亡,谁其信之。

——《中国灭亡论》[44]

在西方资本主义列强的军事侵略和政治压迫之下,近代中国各方面的主权不断旁落外人之手,日益沦入半殖民地深渊。从鸦片战争后签订《南京条约》开始,西方列强以及后起的亚洲资本主义国家——日本,胁迫中国政府签订了一个又一个不平等条约,在近代中国形成了一种特殊的“条约制度”。通过这些不平等条约的“合法外衣”,列强除获得割地、赔款等巨大利益之外,还相继攫取了领事裁判权、片面最惠国待遇特权、租界特权、关税协定权、海关行政权、沿海及内河航行权、租借地和势力范围特权、在华驻军权、路矿及工业投资特权,由此得以在中国行使“准统治权”,也使中国面临前所未有的亡国灭种危机。为了救亡图存,近代中国各阶层的有识之士不仅深刻揭露了不平等条约的严重危害,并且前仆后继地为废除这些不平等条约付出了艰辛的努力。在废约运动不断高涨的强大压力下,中国政府也通过外交途径多次与列强进行修约与废约谈判,虽历经艰难曲折,但仍取得了一些成效。尤其是到抗日战争末期,不平等条约基本上得以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