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鸦片泛滥与禁烟新举措
鸦片战争历时两年多时间,最后以中国战败告终。1842年8月,清朝政府全权代表在南京向英方提出议和,被迫签订中国近代史上的第一个不平等条约——《南京条约》(当时南京称江宁,所以也叫《江宁条约》),中国被迫割让“香港一岛”给英国,赔款洋银2100万元,开放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为通商口岸,此外还给予英国协定关税权、领事裁判权和最惠国待遇。自此,中国开始丧失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逐渐沦入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深渊。
值得指出的是,鸦片战争原本主要由鸦片而引发,但是在《南京条约》中却对鸦片贸易只字未提。英方代表提出“用实物买卖的形式使鸦片贸易合法化”的要求受到清朝代表拒绝,但得到“各国商船是否携带鸦片,中国不必过问,亦毋庸绳之以法”的说法之后,也同意在条约中避而不谈,实际效果却是默许鸦片贸易合法化。1844年,清朝钦差大臣耆英致函新任英国驻华公使德庇时,向其再次表示:“鸦片贸易可以在双方默契下进行。按照这一默契,实现和平后,一次有关严禁鸦片的公告也没有发表过。”[37]清朝政府方面当时不敢公开承诺鸦片贸易合法化的原因,是由于“鸦片以新例初颁,衅端由是而起,既不便申明前禁,又不便擅定税章,遂置此项于不议”[38]正因如此,在鸦片战争之后,经清朝道光皇帝直接督促而在全国范围内大张旗鼓推行的禁烟运动即趋于沉寂,禁烟运动宣告失败。
尽管《南京条约》没有明定鸦片贸易合法化,清政府也没有宣布禁烟令无效,但由于双方达成了一种默许的态度,所以鸦片战争之后外国鸦片烟贩在中国的行动不再像以前那样受到诸多限制,原本成为惊弓之鸟的国内烟贩也变得有恃无恐,致使鸦片烟毒又重新开始在中国大肆泛滥。下表所列仅为鸦片战争后10余年间从印度加尔各答与孟买输入中国的鸦片数量,从中即可窥见一斑。
表1-1 印度加尔各答和孟买的鸦片输入量
续表
资料来源: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1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年,第626页。
从表1-1所列数据不难发现,在鸦片战争后的1843—1860年,从印度加尔各答和孟买两地输入中国的鸦片数量,除个别年份之外,几乎每年都在递增,总额也从四万余箱增至近八万箱。而且,以上数据还未包括从印度另外两大鸦片产地达曼、果阿输入中国的鸦片,如果全部加起来,无疑要远比战前从印度输入中国的鸦片总额高得多。与战前有所不同的是,过去鸦片走私的输入地主要集中于一口通商的广州,战后则扩展至五个对外开放的通商口岸。广州仍然是重要的鸦片入口之一,“鸦片就在街道上成箱地公开运送,并且像非违禁品一样地进行销售”[39]。
不过,英国鸦片烟贩无时无刻不试图使对华鸦片贸易公开合法化。到1856年,英国即制造借口,伙同法国发动了侵略中国的第二次鸦片战争,也称英法联军之役。英国急需扩大海外市场,所以发动第二次鸦片战争,并且想用武力迫使清朝在政治上进一步屈服,但达到对华鸦片贸易合法化也是其目的之一。1857年4月英国外交大臣克勒拉得恩致英国侵华军队全权专使额尔金的训令即曾透露:“现在的鸦片贸易,在地方当局的许可与纵容下,似乎已达到充分满足中国鸦片需要的程度,但是以完纳关税把鸦片贸易置于合法地位,显然是比现在这种不正规的方式更为有利。”[40]由此不难看出,英国方面意欲使鸦片贸易合法化的要求溢于言表。
1857年12月,英法联军攻占了广州。次年,英法舰队又开始北上,4月抵达天津大沽口外,5月进入天津近郊。清廷被迫在6月与英法签订《天津条约》,除允许外国公使进驻北京,增开10个通商口岸,外国人可在通商口岸自由居住、购地租屋、进入内地通商与传教之外,还确认了鸦片贸易的合法化。1859年6月,英法联军借入京换约之机又扩大战争,10月攻入北京城,将世界上独一无二的清朝皇家园林——圆明园中的金银财宝及各种文物洗劫一空,为消灭罪证又付之一炬,纵火将圆明园烧为灰烬。大火燃烧三天三夜未息,“黑烟结成浓云,弥漫北京天空,向东南流动百余里”。
鸦片贸易的合法化问题,在1858年11月订立的《通商章程善后条约》中再次予以确认,中英就鸦片进口税率问题达成了协议。在上海举行的中英通商税则的谈判中,讨论鸦片税率时,清朝政府谈判代表提出每箱鸦片进口纳税60两,英方代表不予接受,提出15至20两的低税率。最后双方反复讨价还价,同意每箱鸦片进口收税30两。在该条约的中文文本中,鸦片一词变成了合法进口的“洋药”,英文文本中则仍然用的是“Opium”。按照清朝的新条例,“洋药一项,除系官员、兵丁、太监人等照例治罪,又私售藏奸聚集者,照聚赌例治罪外,其余民人概准买用。凡外洋及内地客商在各省关口贸易者,均照酌定税则;上海一口,议定每百斤税银三十两,所有各海口及津关,均系一水可通,在内江河面凡船只能到各税关口者,均请照上海一律输税。……其民间买用,于九年三月初一日,出示晓谕,一月以后,悉照新定条例,一体遵行”[41]。
在此之后,鸦片输入中国畅通无阻。随着鸦片输入数量的激增,鸦片税也成为清朝的重要收入来源之一。根据雷麦的考察与研究,1884年以前鸦片占中国进口货值的三分之一以上,有时甚至达到45%左右。这一时期,一般洋货进口的税率不足值百抽五,有的还低于值百抽三,但洋药税率为市价的8%,大约为一般税率的两倍。按此推算,1884年之前的进口税中,鸦片税约占一半左右,最高时甚至占60%以上。[42]显而易见,在鸦片贸易合法化之后,一方面是烟毒更加肆虐泛滥,人民广受其害;另一方面则是外国烟贩从中获得越来越多的高额利润,清王朝也通过征收鸦片税开辟了另一重要的税收来源。
鉴于烟毒之广泛流传,危害日益严重,帝国主义侵略又导致民族危机进一步加深,近代中国有识之士禁烟之呼吁连绵不绝。到晚清维新运动兴起之际,康有为、梁启超、严复等众多著名维新派人士,都曾大声疾呼鸦片使“种以之弱,国以之贫,兵以之窳”,如果任其继续蔓延而不予禁止,对中华民族将会造成难以估计的严重危害。与此同时,维新派还积极组织戒烟会、拒毒会,开展民间拒烟活动,使之成为当时救亡图存的活动内容之一。
到清末,随着民间禁烟与救亡的呼声更加强烈,开始推行“新政”改革的清政府,也发起了有清一代第二次颇有声势的禁烟运动。至此,民间禁烟运动与政府禁烟新举措上下呼应,取得了更为突出的成效。1906年9月清廷颁发禁烟上谕,11月政务处拟订《禁烟章程十条》,规定不准再种罂粟,已种者每年减少九分之一,如过期不禁地亩充公;严禁洋药进口,协商修改条约之相关规定;所有烟馆烟店限6个月内一律停歇,到期均予取缔。随后几年,清朝政府又不断颁行新的禁烟条例,并且设立专门的禁烟机构,任命禁烟大臣专负其责。与此同时,清朝政府还积极与英国进行交涉,杜绝鸦片输入。由于鸦片在中英贸易中逐渐退居次要位置,1905年鸦片进口值仅占进口总值的7%左右,所以英国政府也同意中国禁止鸦片输入,在1907年12月与清政府达成禁烟协议:从次年起逐年递减英印鸦片输入中国数量的十分之一,10年之内全部停止;大幅增加鸦片进口税率,每百斤征银220两。1909年2月,万国禁烟大会在上海召开,进一步推动了清末禁烟运动的深入发展。
中英签订禁烟协议之后,清王朝决心借此机会肃清烟毒。宣统帝颁发谕旨称:“鸦片烟盛行以来,流毒异常惨烈。……英国现已实行递减,如期禁查,转瞬三年,何以答友邦政府之美意?何以慰各国善士之苦心?此机一失,时不再来。……著臣工协力通筹,认真办理,无论如何为难,必期依限断绝,毋得稍涉因循,致干重咎。”[43]1911年5月,中英双方又签订禁烟协议,规定凡各省份土药已经绝种,他省土药亦禁运入,则印药即不准进入该省。至此,中国与英国限禁鸦片的交涉取得明显的成绩。
中华民国建立后,也继续开展禁烟运动。1912年10月,民国北京政府颁布《重申鸦片禁令》;1913年4月,召开全国禁烟会议,成立全国禁烟联合会;1914年3月,内务部设立禁烟督察处,并公布《督察禁烟处章程》14条,同年还颁布《禁种罂粟条例》10条。1917年,英国履行1907年与清朝政府达成的10年后停止向中国输入鸦片的禁烟协议,正式宣布停止向中国输入鸦片。
综上所述,清末民初的禁烟新举措取得了突出的成效,但在此后的北洋军阀时期,中国陷于军阀割据、四分五裂状态,为了争夺地盘,扩充军队,各路军阀几乎都利用毒品掠夺社会财富,依靠鸦片消费税增加税收来源,有的甚至纵容种植罂粟。于是,鸦片烟毒在北洋军阀时期又逐渐开始流布,甚至出现了一些专业性质的鸦片公司,例如上海的信远公司、公平公司、聚丰贸易公司、三鑫公司等,都是大型专业贩毒公司,其后台则是军阀和外国侵略势力。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从1927年9月至1928年4月颁布了许多禁烟章程及条例,但起初主要采取“寓禁于征”的政策,即用增加税收的方式限禁鸦片。1928年8月,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全国禁烟委员会,随后颁布《禁烟法施行条例》,规定限期实行禁种、禁运、禁售、禁吸政策,届时如有违反,送交法庭依法惩处。11月,全国禁烟会议召开第一次大会,通过了一系列禁烟案,会后又据此颁布了一批禁烟条例及章程。
南京国民政府的禁烟令虽取得了一些成效,但由于各方面的具体原因,鸦片烟毒在近代中国始终未能完全肃清,走私贩卖屡禁不绝。尤其是在南京国民政府后期,国产鸦片数量猛增,西南地区成为鸦片的最大产区。日本发动侵华战争以后,向中国大肆输入鸦片和其他毒品,将东北地区变成日本推行鸦片专卖的主要基地,并建立全国性的鸦片贩卖网,使烟毒在中国又一次泛滥成灾。抗日战争胜利后,南京国民政府重新修订颁布一系列禁烟条例和章程,但也无法做到彻底肃清烟毒。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共中央于1952年开展全国禁毒运动,通过采取一系列严厉的措施,才使禁绝鸦片烟毒取得了成功。
思考题
1.鸦片在近代中国泛滥的原因及其危害。
2.禁烟运动与鸦片战争爆发的关系。
阅读书目
1.茅海建:《天朝的崩溃——鸦片战争再研究》,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5年。
2.萧致治主编:《鸦片战争史》,福建人民出版社,1996年。
3.苏智良:《中国毒品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
4.王金香:《中国禁毒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