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序逻辑就是事物的自然发展逻辑,哪些在前、哪些在后、哪些不可能再出现。立法时不注重这个问题,就会引起阅读观感上的或者执行中的不舒服。
“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前提,正是“163条”第81条第4款规定“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在诉讼中被告作出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就不作为依法作出确认判决”的原因所在。当然,“拖延履行”在行政诉讼案件中事实上并不存在,起诉时如果还“拖延履行”,那就是“不履行”了,没有必要用“拖延履行”来给被告找台阶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