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8-02 12: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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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简要说明
第一章 理念与概述
第一节 法律概念
一、法律概念的立法识别
二、法律概念的界定方法
三、法律概念的界定准则
四、法律概念界定的作用
第二节 法治理念的落实
一、以人民为中心
二、权利本位
三、职权法定
四、司法最终
五、不做自己的法官
六、积极解决纷争
七、紧密联系中国实际
八、法治体系的完备
第三节 制度保障的手段
一、防止干预的立法手段
二、专业分身的代理制度
三、保持中立的申辩制度
四、保持中立的合议制度
五、保持中立的公开制度
六、保持中立的回避制度
七、依法治理的制衡机制
八、解决纠纷的终局机制
九、避免后顾的保障制度
第四节 基本原则的确立
一、立法先要明确调整范围
二、单行立法要有原则体系
三、基本原则要有政治高度
四、基本原则要有正确导向
五、基本原则不要自我设限
六、基本原则要有裁量弹性
七、避免例外被确立为原则
八、避免原则被执行成例外
九、原则与制度的相互转化
十、原则的表述要简洁明快
第五节 法理常识的运用
一、依法立法的本分
二、谨慎设置公权力
三、名副其实的境界
四、体谅观者的理解
五、立法的整体思维
六、程序权利的价值
七、依法理简化表述
八、依常理简化文字
第六节 立法的逻辑金规
一、立法逻辑的层次
二、逻辑规则的遵循
三、概念定义的唯一性
四、概念表述的同一性
五、遵循数理逻辑
六、协调语义逻辑
七、前后内容照应
八、畅通事理逻辑
九、贯通法理逻辑
十、逻辑止于至善
第七节 立法的文字铁律
一、不能太通俗
二、不能太模糊
三、表意要严谨
四、用词要准确
五、搭配要得当
第二章 实体性规范
第一节 行为主体的设计
一、主体明确的要求
二、行为主体的设立
三、执法主体的设立
四、执法主体的协调
五、行为主体的调整
六、协调机制的改革
七、执法资格的落实
八、立法不要主客场
九、立法主体的协调
十、执法资格的落实
第二节 法定职权的配备
一、职能与职权辨析
二、职权配置的依据
三、空泛授权即放纵
四、法定职权的授受
五、法定职权的调整
六、改革调整的职权
七、监督权集中配置
八、裁执权力的分离
九、职权冲突的调适
十、职权主义的衰落
第三节 授权立法的规矩
一、依法授权
二、切实授权
三、适度授权
四、慎重授权
五、忌自我授权
六、忌空白授权
七、忌泛泛授权
八、忌琐屑授权
九、忌长臂管辖
十、赋权用语的标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