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技术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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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协调语义逻辑

协调语义逻辑最根本的目的是避免立法表述的重复和啰唆。

重复和啰唆,绝对是立法禁忌甚至大忌,但这个问题却总是重蹈覆辙。如“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生效就是有效力,“的效力”就是重复。

啰唆不一定重复,或者说较轻,但本质都差不多,只不过啰唆属于比较不明显的重复,至少从字面上看不出来。

当然,意思上的重复,有时是立法中为了强调等目的的必需。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显然有些啰唆,但绝不是重复;改为“公民或其组织”当然简练一些,但也没有了对“法人”这种组织予以特殊强化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