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技术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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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遵循数理逻辑

遵循数理逻辑,就是遵循最起码的逻辑,如概念的逻辑周延。

1994年《预算法》第6条规定,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显然,这里面漏掉了“各部门”自身的预算。这个问题,即便不懂“预算”的业外人士也能看得出来。因为凭常识也能判断,任何事务如果要包括其他事务,首先不能排除自身。既然部门预算包括了“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那部门自己的预算也不能排除在外。

这个问题,放到立法中尤其显得突出。因为即使在1994年的《预算法》中,该条前文已经有类似的规定,其第5条第2款规定,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政府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但也必须看到,1994年的《预算法》的另一处规定,即第5条第3款的规定,“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组成”,又确实容易将人带偏。也就是说,任何立法都是其所处时代的认识水平的体现,某个时代的立法,特别是在同一部立法中出现同样的错误或者互相牵涉以致犯低级的错误,是完全有可能的。

上述问题,随着2014年《预算法》的修正得到了解决,解决的方法则可谓简单至极,即只加了一个“及其”:新法第8条规定,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如此,就从根本上跳出了原条文存在的逻辑陷阱,同时也澄清了部门预算与地方预算最根本的区别:“地方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包括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和税收返还、转移支付预算”,也就是没有独立的地方本级的预算,而部门预算则包括本级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