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技术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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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依法理简化表述

避免重复的一个重要手段,就是减少不必要的表述,依法理简化,就是简化依法理可以当然得出的结论。

2007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3条规定,依“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时,有“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的表述,其想表达的意思是,除依这些条文的规定“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还可以依本条的规定“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实际操作时,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有三种情况:严格按所列条款公开的信息、没有公开依所列条款应公开的信息、公开了依所列条款不应公开的信息。这三种情况中,后两种情况虽然没有“依法办”,却是现实生活中的最常态,特别是依法应当主动公开而没有公开的信息,行政相对人是否可以申请公开的问题,曾经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经常提到。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一般原则,凡是能够公开的,无论是否属于主动公开的范围,也无论是否已经主动公开,都是可以依申请公开的。但加了“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反而不确定了。新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更应该毋庸置疑。故新条例第27条删除了前述不必要的限定,直接以主动公开的实际结果作为依申请公开的前提: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