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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体谅观者的理解
立法者必须时刻牢记的是,法律最终是要执行的。如果立法活动的观者,特别是守法者对立法条文的理解与立法者引以为当然的预期大相径庭,不应当怪“草民”无识,首先要反躬自省,反省立法的原义与其表述的语义的差异及其根源。
如行政诉讼中有一种依申请提审的裁定,但立法中表述却是: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61]此处的“决定”,显然不是就法院的“判决、裁定、决定”等决策形式而言的,而是指实质性的决策需要上级法院定夺。从立法技术角度看,为避免误会,完全可以直接表述为“报请上级人民法院裁定”。